申請資格與程序如下:
路徑:全球事務處→兩岸交流→學期交換→本校去訪。
2.申請者成績需前一學年平均GPA3.2(含)以上,或全班前(含)30%;如為大一、碩一、博一學生或轉學生,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,交流時間以一學期為限。
3.各系/所受理申請案辦理初審後,送件至本處文件應含:申請表、學習計畫書、歷年成績單1份與推薦信1封(例如系主任、導師或指導教授等)。欲申請赴香港地區交換者需檢附英語能力證明,請提早準備英語能力證明,屆時未能檢附恕視為資格不符。
4.本處辦理複審會議後將公佈錄取名單,由全球處國際學生組統一寄給陸港澳交流學校。
三、交換學生須於完成交流返校後,繳交交流心得報告一份。
四、本校甄選作業要點公告於本處網站,陸港澳各校交流名額、本校申請表請洽全球處國際學生組網站下載。